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3163号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东郡华蓉广场13层1305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艳玲。
原告: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69号圭水大厦1904房。
法定代表人:向梅花。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晰,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思,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雁荡西路100号工业厂房B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郑令莉。
被告:温州市麦田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吴桥工业区高新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李立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麦田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麦田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