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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3163号
案件名称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麦田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3163号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东郡华蓉广场13层1305房。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艳玲。

原告: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69号圭水大厦1904房。

法定代表人:向梅花。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晰,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思,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雁荡西路100号工业厂房B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郑令莉。

被告:温州市麦田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吴桥工业区高新路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李立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麦田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麦田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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