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粤01执194号弓箭控股(ARCHOLDINGS)、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关于你们之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弓箭控股(ARCHOLDINGS)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并向弓箭控股(ARCHOLDINGS)执法案件受理费2300元。
因安徽盛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申请人提出了结案申请。
本院扣缴执行费535元后(已将控制的余款原路退回到被执行人的账户中)。
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