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272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授权代表: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高阳,男,汉族,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翁高阳、上海涓海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