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918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东方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
被告:广州市凯蒂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小冬。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东方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凯蒂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