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4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莉静,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超亚便利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白洋街道富强**大门口北侧。
经营者:汪素转,女,汉族,1971年3月2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姑苏区超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