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6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羽辰便利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星澜之悦**商铺。
经营者:林星星,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羽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袁 胜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