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特335号 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阳市城东富坤百味缘土特产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富坤农副产品市场******。
经营者:徐萍萍,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产业协会和申请人东阳市城东富坤百味缘土特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14日经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东阳市城东富坤百味缘土特产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东阳市城东富坤百味缘土特产经营部于2019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产业协会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7000元。
(指定收款方式:收款账户:62×××7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下沙支行,户名:陈倩霞;
或者支付宝账户:15×××77;
转款时备注被告名字或案号)。
(截止到2019年5月15日为止双方无其他纠葛)。
被告方保证对本案及本案和解金额保密,如若泄密(提供给法院、调解机构、平台除外),自愿承担违约金5万元。
三、原告在收到赔偿款并不再对被告本协议签订日前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富坤农副产品市场B区一层17、18号开的“东阳市城东富坤百味缘土特产经营部”店内销售权产品的行为主张其他法律责任。
如发现被告另有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则原告有权另案索赔。
四、被告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侵犯原告上述权利。
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