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知民初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衍-岳阳县城关镇兴荣路,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城关镇兴荣路(城管3号门面)。
经营者:李衍,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衍-岳阳县城关镇兴荣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其已与被告李衍-岳阳县城关镇兴荣路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