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11民初2356号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友谊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580367393C。
法定代表人:沈建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悦、陈小勇,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腾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兴乐路南侧综合商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852503581。
法定代表人:杨杰。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斯普林特电器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长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1MA2B88W26B。
法定代表人:鲁忠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腾洋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斯普林特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夏氏电器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