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142号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云湖路**。
法定代表人:李书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辉,北京卓岚智财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玄武区中山东路**)法定代表人:徐国飞。
被告: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div>法定代表人:邓伟明。
被告:天津市蓟州区子春电器经营部,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施古镇东施古村div>经营者:孟红伟,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州区子春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TCL家用电器(合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庞海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