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128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全兴劳保五金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经营者江汉荣。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全兴劳保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全兴劳保五金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因此,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