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1081民初646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万利泰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第二鞋业集聚区长兴路**/div>法定代表人:孙小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诺金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华北鞋城******/div>法定代表人:林云球,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万利泰鞋业有限公司、石家庄诺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