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90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山县博视眼镜店,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城磨子街**。
经营者:郭琼碧,女,汉族,1971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山县博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