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955号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贝昭包装盒厂,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下路宅紫金中路****div> 经营者:廖成瑞,男,汉族,1984年3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贝昭包装盒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义乌市贝昭包装盒厂赔偿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含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购买费等)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5月22日,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