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8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晴、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海市大凌河明视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市中医院斜对面)经营者:肖红涛。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海市大凌河明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的申请,并于同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