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805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县盐徽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桥头集社区横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2PFY2789。
经营者:何翠兰,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县盐徽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