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3刑初45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碧姬,女,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郝晶,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9]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碧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碧姬及其辩护人郝晶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起,被告人许碧姬在未取得“苹果”、“三星”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南边村203号出租屋作为加工假冒注册商标场所,擅自贴牌加工“苹果”、“三星”等手机电池并进行销售营利。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许碧姬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缴获假冒“苹果”牌手机电池11326块(其中,标注有“苹果”商标电池7455块、标注“美国苹果公司”标识3871块)、“三星”牌手机电池90块、“联想”牌手机电池40块、未贴商标手机电池1896块、假冒“苹果”牌手机电池商标贴标6750张、“三星”牌手机电池商标贴标15200张、“华为”牌手机电池商标贴标100张、“诺基亚”牌手机电池商标贴标3000张、假冒“苹果”牌手机电池盒900个及送货单据、快递单据一批等。
经鉴定,查获的“苹果”牌手机电池(型号:6S、7G、6G、6SP、7P)、包装盒及注册商标贴标、“三星”牌手机电池及注册商标贴标、“华为”牌手机电池贴标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其中,假冒“苹果”牌(型号:6S、7G、6G、6SP、7P)手机电池总价值为人民币91143.7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许碧姬无视国家法律,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碧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许碧姬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碧姬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碧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许碧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许碧姬是初犯、偶犯,无前科,人身危险性小;
被告人许碧姬在被抓获过程中比较配合,且犯罪情节轻微;
已查实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流入社会,非法经营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小。
故建议对被告人许碧姬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碧姬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电池、涉案标贴及包装盒、涉案电池的识别贴纸、手机、涉案送货单、快递单、运单编号、配件送货单、犯罪现场图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苹果公司旗下的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广州市荔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情况说明、鉴定报告,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人郭某1的证言,被告人许碧姬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碧姬无视国家法律,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碧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许碧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许碧姬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许碧姬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碧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