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50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熊永明,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弘创手机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益华电子广场**E018。
经营者吴运焯。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弘创手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应退回原告人民币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