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607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帅帅百货店,经营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新村6巷**商铺,统一信用代码92440300MA5JQE8UXX。
经营者袁红木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帅帅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帅帅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