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7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邯郸市陵园路营业厅,住所地,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移动大厦)**iv>主要负责人:曹彬,系该营业厅经理。
被告:邯郸市乐语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法定代表人:肖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凯鼎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贺庄村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任天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邯郸市陵园路营业厅、邯郸市乐语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邯郸市凯鼎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