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668号 原告:刘镇俊,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萍,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一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家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林渝森,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镇俊与被告江西天一铝业有限公司、林渝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2021年2月4日,原告刘镇俊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镇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镇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刘镇俊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林锦静 人民陪审员 黄章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