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皖0291执810号周卫兵:你/你单位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291民初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五月十六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周卫兵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16000元;
二、被执行人周卫兵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81元、执行费149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14469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