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3号 原告:贺显荣,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美芳,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贺显荣为与被告包美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5月16日,原告贺显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贺显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显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贺显荣负担。
原告贺显荣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