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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钱与佛山市尚好家艺术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782号
案件名称刘昌钱与佛山市尚好家艺术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昌钱;佛山市尚好家艺术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782号 原告:刘昌钱,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尚好家艺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瓷海国际陶瓷交易中心**第**第**。

法定代表人:吕泽宝。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刘昌钱与被告佛山市尚好家艺术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刘昌钱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刘昌钱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昌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昌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昌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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