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9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贵,女,汉族,1964年4月27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龙,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系张国贵儿子。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向宏,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九强,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贵、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