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251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晏红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土门社区**。
投资人:唐晏红,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晏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晏红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