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3538号之一 原告:尚亨中,男,汉族,1970年8月26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婷,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陆,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浩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永红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姜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进,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传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尚亨中与被告四川宏浩纸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尚亨中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亨中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尚亨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