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20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唯美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菠萝斜新村23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T。
经营者余建中。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