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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与张云、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7595号
案件名称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与张云、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张云;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7595号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板桥镇灵溪村。

法定代表人:王政。

委托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凯悦,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云,女,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四队缠岗**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钦洁。

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云、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云、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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