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6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岩麟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经营者:潘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州区岩麟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