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743号原告:佛山山象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玟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位勤,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文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孔祥秋。
被告:孔祥秋,女,汉族,1980年11月28日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县。
原告佛山山象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文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孔祥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XXXXXXX“一种XXXXX”。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佛山山象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佛山山象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山象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山象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