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3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靖,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雯雯,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书雅烟酒商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号。
经营者:吕小展。
被告:桥西区书桓烟酒超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04号。
经营者:吕小展。
被告:吕小展。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书雅烟酒商行、桥西区书桓烟酒超市、吕小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