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21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杜,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原诉讼请求第3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壹万元”。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