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240号原告:江苏华中冷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机械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云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龙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新坝工业园万昆路**。
法定代表人:江训龙,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华中冷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龙博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华中冷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华中冷弯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中冷弯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华中冷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