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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生与南安市仑苍众浪水暖配件店、南安市洪邦生料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640号
案件名称王庆生与南安市仑苍众浪水暖配件店、南安市洪邦生料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安市仑苍众浪水暖配件店;南安市洪邦生料带厂;王庆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640号 原告:王庆生,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清华,泉州市立航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安市仑苍众浪水暖配件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17-141号(水暖城二期6栋19号)。

经营者:黄孕福,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南安市洪邦生料带厂。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溪一村缘生新区88号。

投资人:黄孕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庆生与被告南安市仑苍众浪水暖配件店、南安市洪邦生料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生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朱建州 人民陪审员  傅彦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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