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640号 原告:王庆生,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清华,泉州市立航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安市仑苍众浪水暖配件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仑苍大道17-141号(水暖城二期6栋19号)。
经营者:黄孕福,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南安市洪邦生料带厂。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溪一村缘生新区88号。
投资人:黄孕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庆生与被告南安市仑苍众浪水暖配件店、南安市洪邦生料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庆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生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朱建州 人民陪审员 傅彦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佳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