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20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天天慧林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墩背新村64栋1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T。
经营者杨永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