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577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冰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金马小区腾达园30-1-103。
法定代表人:杨静。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冰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