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403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璐室敏童装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迎春路73-1号。
投资人:卢士敏,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璐室敏童装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