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民初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江区马坝镇尧辉百货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三路江畔花园第13幢首层4、5、6号商铺。
经营者:吴尧辉。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曲江区马坝镇尧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以其与曲江区马坝镇尧辉百货商店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曲江区马坝镇尧辉百货商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曲江区马坝镇尧辉百货商店的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江区马坝镇尧辉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予以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