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民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临渭区德高米多便利店,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盈田村玉德路怡泽园小区。
  经营者:党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亦文,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德高米多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渭南市临渭区德高米多便利店以其与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德高米多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渭南市临渭区德高米多便利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渭南市临渭区德高米多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