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5333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佳松通讯设备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何界村12幢3号。
经营者:李孝平,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佳松通讯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