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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李海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99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李海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李海龙;赵成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新锐明工业区8号华新锐明工业区8—11号。

法定代表人:何海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龙,男,汉族,1978年4月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冬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成生,男,1982年4月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海龙、赵成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上诉费1050元。

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青华胜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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