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2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服装城郑红记服装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纺交市场服饰片0349号店面。
经营者:郑红记,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女,汉族,1987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上诉人常熟市服装城郑红记服装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及杨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10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后,2019年1月14日,法院工作人员至杨丽之前实际经营的常熟服装城纺交市场服饰片0349号店铺送达判决文书,发现该场所内货物已搬空,无人经营,人去楼空。
后一审法院将判决书寄往杨丽的户籍地址,但杨丽户籍地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天山华庭一区9幢508室”,而一审法院寄送的地址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天山华庭一区8幢508室”,后该邮件被退回。
一审法院未再行送达即将卷宗移送至本院。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能对原审被告杨丽有效送达判决书,将影响其相关诉讼权利。
故本案应终止审理,待一审法院程序完成后再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