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2-3栋2401。
法定代表人:李育正,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七彩重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山东重汽配件物流中心7号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何平,总经理。
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七彩重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济南七彩重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第3456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济南七彩重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告济南七彩重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因济南七彩重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济南七彩重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平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得贝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