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466号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葛府村。
法定代表人:包雅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鲁争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经营人:李鲁争,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鲁争儿童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与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