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89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城,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泛群,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年初,被告人刘城通过QQ受雇于“李某”、“徐某1”二人(该二人另案处理),应他们要求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新村三区28号403房内打印假冒的惠普、华为等商标标签,将标签贴在光模块上,之后将光模块包装好寄往李、徐某2提供的地址。
2018年6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城,并在其住处查获贴有华为商标的光模块92个(价值人民币63756元)、贴有华为商标的光模块6个(价值人民币5352元)、贴有惠普商标的光模块10个(价值人民币26530元)、HP标签306张、Cisco标签30122张、HP包装盒100个、无标签光模块648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城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刘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城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刘城系初犯、偶犯,故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3、被告人刘城从事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销售的违法行为时间短、获利有限,危害后果不大。
4、被告人刘城所假冒的光线模块销售价格,应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初,被告人刘城通过QQ受雇于“李某”、“徐某1”二人(该二人另案处理),应他们要求在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新村三区28号403房内打印假冒的惠普、华为等商标标签,将标签贴在光模块上,之后将光模块包装好寄往李、徐某2提供的地址。
2018年6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城,并在其住处查获贴有华为商标的光模块92个(价值人民币63756元)、贴有华为商标的光模块6个(价值人民币5352元)、贴有惠普商标的光模块10个(价值人民币26530元)、HP标签306张、Cisco标签30122张、HP包装盒100个、无标签光模块648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光模块、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封口机、标签、包装盒、手机、U盘、笔记本等;
2.书证:在被告人的住处查获92个贴有华为商标的光模块,还有6个贴有华为商标的光模块,还有10个惠普商标的光模块,306张印有惠普商标的标签,Cisco标签30122张、HP包装盒100个、无标签光模块648个,被告人所持有的手机和U盘里面提取到转账记录、商标的模块文件,从被告人的微信二维码入账记录有200元,这些是李、徐某2给其交易的钱;
扣押决定书、电子证据提取笔录、涉案商标注册证,涉案的商标均是在商标期和商标保护范围内、鉴定书,现场查获的光模块均是假冒产品、惠普价格证明,市场零售价格为2653元,10个价值26530元、华为公司提交的鉴定书:查获的98个华为光模块,均是假冒注册商标,对涉案的两种光模块,一个市场销售价是892元,另外一个是693元,商标注册证,证实涉案的华为商标注册均是商标保护期内和商标保护范围内;
鉴定书:鉴定出Cisco商标均是假冒商品,Cisco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未授权声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表明2018年5月的时候惠普公司函告其律师事务所在涉案地点有人假冒惠普公司的产品,并在产品上假冒惠普公司的商标,并在现场把嫌疑人抓获,在现场缴获了带有惠普商标的商标盒。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城的供述与辩解;
从2017年9月开始在深圳卖无品牌的光模块为业,在2018年初在微信上认识了徐某1的人,让其在光模块上贴上商标卖,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是为了多挣了多点钱就干了,还买了一些假冒商标的标签,把这些假冒商标标签贴在光模块上,包装好邮寄给徐某1给的地址上去,过一段时间徐某1就会把钱转给他,当天晚上刚要把贴有华为和惠普的假冒商标的光模块邮寄出去,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称利润一般是卖出去一个徐某1就会给我15到20元不等,不会立即给我,一个光模块的成本大概是30元到40元左右,还有叫李某的人,也叫做假冒注册商标光模块,交易方式是一样的,我都没有见过,这些钱都是他们给我的利润和我进货的成本,我分不清哪一笔是谁转给我的,每天是需要多少货就进多少货,每天大概出货30个左右,最多出过200个左右,涉案查扣的光模块都是在我这里加工的,我具体记不得做了多少个光模块,我也不清楚这些光模块卖多少钱。
手机微信上9000多元是光模块外壳的钱,华为和惠普我一共盈利了2万多元,Cisco我没有卖过,现场查获的Cisco标签是我在华强北电子世界购买的,当时大概花了一两百元,没有凭证。
表示只销售过华为和惠普的光模块,没有卖过Cisco,Cisco的光模块是我备用的,96200元不是销售华为和惠普假冒商标的钱,具体卖了多少我不知道。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因涉案的光模块没有标价,刘城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价格,其在笔录中一直称不知道光模块的价格,还在笔录中称每个光模块的利润在15到30元左右,非法数额应当按市场价格的中间价格来计算,华为和惠普公司均提供了价格证明,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数额应为95638元,辩护人认为涉案光模块的通常价是38至50元的意见无充分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电脑、打印机、封口机、U盘、光模块、光模块包装盒、商标标识、笔记本等,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