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3877号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804293335)。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瞿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庆,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三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351337625A)。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商贸中心淦纬四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三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7.50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