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619号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A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老房子酸菜鱼酒店阜南路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32号一层西门面。
法定代表人:房文先。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老房子酸菜鱼酒店阜南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庐阳区老房子酸菜鱼酒店阜南路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