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民初64号之一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均系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本炎,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肖本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