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1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君山区亚龙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旅游路社区世纪大道103号门面(亚龙世纪嘉园小区)。
经营者:王锦坤。
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君山区亚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